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浏览:163 时间:2024-09-23 分类:新闻知识
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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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五条 国家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制定基本制度规范,组织制定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开展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指导和审核,组织编写国家统编教材,指导监督各省(区、市)教材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创建相应的工作机制。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九条 国家课程教材依据国家课程教材建设规划、中小学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修订。地方课程教材要依据相应的课程教材建设规划或编写方案,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好地方特有经济社会资源编写修订。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条 国家统编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其他教材须由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写。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进行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国家课程教材编写单位应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经验。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国家级或省部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教材编写。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十四条 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提交相应机构进行审核。

  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国家课程教材和其他按规定纳入审核范围的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须报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

  各省(区、市)成立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地方课程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机构应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第十二条(一)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教材送审工作。

  国家课程教材送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材委员会的要求和实际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地方单位组织编写的国家课程教材送审前,由省级党委宣传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把关。

  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对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十九条 新编教材和根据课程标准变化修订的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条 新编教材和根据课程标准变化修订的教材,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等要求由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学校。编写单位应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对新编教材和根据课程标准变化修订教材的审核,应在个人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具体审核程序和形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第二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国家课程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行政审定程序。审定通过的教材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建由多方代表参与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提出初选意见,提交选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选用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教材选用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教材选用单位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创建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创建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落实,按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本省部分地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面向全省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本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省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特殊教育教材、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等薄弱领域加大政策和财政经费支持力度。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创建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三十六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地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七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数字教材、教参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