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招考条件(暂未公布)
下文条件仅供参考!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1983年3月19日至2001年3月18日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不超过40周岁(1978年3月19日及以后出生);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 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项目生岗位仅限参加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包含由我省项目生主管部门招募派遣到省内外参加西部计划志愿服务的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18号),符合政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单位)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将年龄放宽到不超过40周岁,学历层次放宽到高中、中专。
以高中(中专)学历层次报考的考生,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的高中(中专)院校就读(大兴安岭地区为大兴安岭地区内学校,不包含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完成高中阶段教育,且于2019年3月18日(含当日)前取得高中(中专),并具备相应学籍档案。
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在读的全国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尚在禁考期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人员有公务员法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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